车险只在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理赔吗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以电话投保方式将其所有的一辆家用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173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等商业险种,均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12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由宜春市往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方向行驶时,在下浦街道路段为避让相对方向来往车辆,致使车辆驶入车沟,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219.30元,被保险车辆则由交警部门拖至修理厂修理,用去修理费55505元。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因被告认为原告的被保险车辆使用年限已10余年,应适用保险条款中的折旧条款来计算车辆损失,而进行折旧后该车的实际价值只有20414元。交警部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该车损坏情况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该车损失总金额为人民币55505元,鉴定费为1500元。
刘洪驾驶一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的小汽车发生事故,花费修理费5万多元,刘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额修理费,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只能以该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洪的车辆损失55505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67005元。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在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会导致其赔偿责任加重。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直接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责任大小。如果其损害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其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按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按无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保险人无论是依照保险法还是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都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围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导致其赔偿责任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