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于1996年1月12日为其公司的12部东风牌自卸汽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8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为1996年1月12日至1997年1月12日,并及时交纳足额保险费。1996年5月4日,投保车辆中的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由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在行驶时,与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此事故运输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运输公司即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申请。运输公司为处理事故,花费达66176元,保险公司开始同意赔偿48000元,运输公司提供出所需的全部证件后,又于1998年2月以车辆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认为其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8500元。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请求证据不足,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出事车辆虽经投保,但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车辆,运输公司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行使拒赔之权利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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