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驾驶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全责。而陈某的离去也断了陈家的经济来源。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出租公司无责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人员伤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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