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李某驾车行驶至一个高速收费站时,被和某驾驶的北京龙天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路公司)重型厢式货车撞上,李某车辆损坏。经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和某为全部责任。和某为龙天路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龙天路公司向被撞车辆支付维修费24654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龙天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24654元。
原告方认为,车辆是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车辆碰撞亦属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事发原因是车辆追尾,而龙天路公司车辆司机已被交警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现由于追尾导致第三者车辆受损,龙天路公司已就该部分损失向第三者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向龙天路公司支付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依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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