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大队接到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报案:去年4月18日早上6点多,清洁工陈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富康车撞倒。由于是早上,路上车少,肇事司机就用肇事车送陈某去医院,检查结果右手骨折、头部血肿,需住院治疗。肇事司机和伤者家属商量,不报警,双方“私了”。肇事司机付了医疗费、伙食费。半个多月后,伤者出院了,双方商量由肇事司机再付给伤者7000元,并写了协议书。陈某在家休息了半年,养好了伤,去单位上班。由于手痛,影响工作,单位要求她完全治愈后再上班。陈某觉得这样自己损失太大,再次找到肇事司机,要求再付半年工资。司机认为,既然协议书都写了,不可能再付钱。于是,陈某和丈夫一起来到了交警队。事隔已经一年多,交警到底还能不能立案处理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报案时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有群众报案,不管事故是什么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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