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有的标致505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1997年8月1日-1998年 7月31日。1998年3月13日王某在保险公司增保了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同年4月19日该车在北京丢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知该车是王某在旧车交易市场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同年9月18日双方根据条款,按照6万元的损失金额扣除20%的免赔额,达成了保险公司支付4.8万元赔偿金的赔款协议。次日,王某领取了赔款,并在印有赔款48000元整,现已如数收施,并承认你公司对该案之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了字样的收据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1999年4月12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20万元保险金额计算并支付赔偿金16万元及违约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已依据王某购买车辆时的实际价值6万元进行赔偿,且原告同意按该价值赔偿,并签字盖章领取了赔偿款项,双方保险赔偿一案业已终了。原告认为被告赔偿数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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