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过少、所签协议有失公允,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5月23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银川市东联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但未当庭出结果。
据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杨某讲,2003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车号为宁a/10378的货车,挂户在银川市东联某公司名下。为保险起见,2003年5月,他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货车购买了机动车辆全损险等七项险种,并按要求交纳了全额保险费10645元。然而,三个月后,其货车在固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两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货车不得不停运7个月。2004年2月4日,他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赔付协议书,从该保险公司领到了71000元赔款,并把其货车开出修理厂继续经营。
损失惨重的杨某在向有关保险方面专家和律师咨询后,认为他与保险公司报签的协议有失公允,遂于2004年9月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赔付协议书,并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再支付保险赔偿金74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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