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朱某为其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8月30日,朱某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2011年5月,原告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受害人11.6万元。后原告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1.6万元。
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损害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解答: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理由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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