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往往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借用车辆,出租车辆或车辆已转让但尚未办理过户等。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常常在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产生。特别是车辆因种种原因尚未投保的,即俗称的脱保情形下,争议较多,有认为车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认为交强险限额内责任由所有人承担,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也有意见认为,交强险限额内责任由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机动车使用人应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致第三人损害都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加害行为、有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作为直接侵权人按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当然,受害人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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