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现车主说明条款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但保险公司却说,我们说了的,只是当时的车主不是你。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倒车撞倒脚手架 引发多米诺效应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天色昏暗,又下着小雨,视线不清,货车屁股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又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村里好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顿时好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 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免责事项是否“随车走” 对于这个“免责条款”,王师傅说他是一无所知。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他说明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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