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上人员跳车后已经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理赔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曾晓忠驾驶着一辆普通低速货车,从遂川县戴家埔乡双桥岭村向清秀村方向行驶,此时,车上还坐着搭车人曾小凤。 行经一个上坡路段时,货车突然下滑。见车突然下滑,坐在车上的曾小凤一时害怕,连忙跳车而下。 然而,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让她“更安全”——曾小凤跳车后,货车侧翻压住曾小凤,致使其当场死亡。后经鉴定,曾小凤属于头部被事故车辆压住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晓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曾晓忠与曾小凤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付了4万元。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曾小凤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对曾小凤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索赔,曾小凤的家属将司机曾晓忠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17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法院断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曾晓忠驾驶着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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