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受到社会普遍质疑的商业车险“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业界顽疾近期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放弃代位求偿权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还将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进行试水,并已初步框定依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自主拟订条款和费率
“我们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改革的长远方向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有管理的市场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据了解,《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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