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放弃代位求偿权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还将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进行试水,并已初步框定依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自主拟订条款和费率
“我们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改革的长远方向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有管理的市场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据了解,《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作为改革试水,保监会要求,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在历史数据积累、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首先,治理结构完善,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其次,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此外,保险公司须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根据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2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即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制订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预案对财险市场或形成渐进可控的负面影响
在保监会看来,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
中金公司分析师毛军华认为,改革细则有望在年底前出台,明年初开始实施。他还表示,此次预案并非完全自由化,而是体现出可控的渐进市场化进程。通过审批制度,监管机构将保留对所有上报条款以及费率的最终决定权,这有利于把握市场化的进度。
由于包括偿付能力、综合成本率以及业务规模等方面的门槛较高,毛军华预计明年初有资格独立开发新产品的公司仅有太保财、平安财险等少数公司。
“预案将对财险市场形成渐进可控的负面影响,但并不会造成行业明显的大幅逆转。”毛军华分析说,费率市场化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竞争手段,加剧了行业竞争,将缩短此轮承保硬周期至2012年年中。
中信证券认为,短期行业综合成本率不会有明显变化,大公司在品牌和成本上更占优势。“市场化更多地鼓励了渠道的创新和成本的控制,长期来看,预计提前布局电销、网销的大公司将继续保持优势,暂时落后的险企也将更加坚定地加快新渠道的建设步伐。”
不过,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决定财险公司价格战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资本充足率而不是费率市场化。可以预见的是,资本充足率状况决定了现有中小财险公司仍不具备全面二次价格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