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等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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