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在“套牌”行驶期间,肇事致人受伤,保险公司究竟是按《保险法》规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还是按照保险“有效期”等规定给予赔偿呢? 为解决和审理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今年2月1日,我省颁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新规”),以司法规定的形式叫停了车辆商业险免赔等霸王条款。近日,新规实施后全省第一起此类纠纷案在扬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被判给予相关赔偿,在全省具有极其重要的判例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挪用他人号牌属于违法行为。2010年年底,洪某驾驶一辆悬挂着“浙J21*77”牌照的私家车,在扬州市区吉安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处,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驾车不慎,洪某未能避让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结果两车发生了激烈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车主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迅速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地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驾驶机动车辆均按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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