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半年前,我买了一部新车,但没有及时参保交通意外强制保险(交强险)。凑巧,期间因交通事故将李某撞成五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与李某负同等责任。按理,应各自负担一半损失。可是,近日法院却判决,让我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剩下的1万元,才由我与李某各承担二分之一,即让我承担了11.5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读者 赵 菲
赵 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就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你已经具备了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而你却没能履行该法定义务。
其次,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这里所指的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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