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战江开着新车去上牌照,途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保险公司拒绝为这辆没有车辆行驶证的新车理赔,而被冯战江诉上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冯战江称,2004年11月29日,他购买了一辆现代牌轿车,并当即与北京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规定在2004年11月30日0点。12月1日,冯战江去办理牌照,而就在前往车辆管理所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事故责任人的冯战江需赔偿对方6万余元。但当冯战江拿着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业务员要求理赔时,对方却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太平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解释称,对于没有上牌照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办理牌照后及时提供索赔证据,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就服务部与业务员的答复存在矛盾,记者通过询问得知,保险公司业务员所签报单的赔付率,会直接影响到业务员本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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