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寿县炎刘镇街道将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事故经寿县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广东省肇庆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事故发生后刘某向王某预付赔偿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按其所负事故主要责任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08元,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2713.90元。
由此可见,投保摩托车交强险十分重要,那么,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过?其实去,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机动车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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