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甲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给张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发生时已付的17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张某74000余元。李某的车辆在乙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张某申请诉讼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对李某在保险公司可能获得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去保险公司询问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提出该理赔款已作为李某归还保险公司代其偿付的银行借款。
原来,李某购买车辆时,曾向当地银行贷款16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其作了担保,因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只得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事后,保险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胜诉后,李某亦未按判决履行,2005年底保险公司向乙法院申请执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与张某曾发生交通事故,在该公司将有保险理赔款获得的线索,这样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对该款予以查封。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5万多元,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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