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法院能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及保监会39号通知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段英明驾驶陕A35409大货车由西安至商南途径商州区321国道1359公里处与原告高雄荣相撞,致高雄荣受伤,经商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下肢断离伤,右下肢挫伤,创伤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构成V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商州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高雄荣负事故次要责任,段英明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冯堪虎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高雄荣直接将段英明、冯堪虎及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起诉至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227209.06元。第三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依据就是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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