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兴、张某和原审第三人邓某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鼎湖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邓某兴、张某夫妇损失113008元。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原来,邓某昌去年8月份在倒车时不慎将孙子邓某键压死,事后邓某昌与儿子邓某兴、儿媳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邓某昌就本案的交强险赔偿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于是,儿子、儿媳向鼎湖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表示放弃追究父亲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不存在其免责的法定事由,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父母损失11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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