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将国外通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国内。 有利于投保人的三大变化 与2003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主要有三大变化: 第一,明确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即采用“询问回答”主义。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无须主动告知。 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并不具备判断重要事实的专业水平,不太了解应该告知什么,告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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