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其对保险合同章节调整较多,重点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放到首要位置:从原版第三节调整至新版第二节,并分别明确不同业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尤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期限”明确为两年,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 针对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新《保险法》明确: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新《保险法》还明确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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