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用期间,驾驶汽车将人撞死,她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谁在此事故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京秦淮法院近日判决该案例,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立法不足,这一判例对实习学子、学校和用人单位都具有指导意义。 女孩失手撞死同事 去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在某汽车公司(化名)4S店工作的女孩梅玥,驾驶客户李桦的轿车到公司洗车区洗车,因疏于观察,将正在检验车辆的该公司员工张庆撞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庆仍于当日死亡。去年7月7日,梅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京秦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庆去世时仅36岁,家在农村的他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六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双不满十岁的儿女,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去年4月11日,其一家老小共5人将梅玥、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裕华汽车公司、轿车车主李桦、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35814.58元。 秦淮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梅玥是南京某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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