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植树节”来临之前,普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毁绿纠纷。虽然被撞断的泡桐树因配合交通疏导而被清除,但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的,用相邻树木价值推测受损树木价值的方案来确定毁绿的损失。
绿化管理局在庭审中提出,虽然为了配合疏导交通,移走了树木,无法对被撞断的泡桐树进行定损,但可以根据对两株相邻泡桐树的估价,再取均值的方式来推测它的损失费用。而运输公司一方坚持树木的损失应当有合理的发票等作为凭证,并认为绿化养护工在事发后将树木搬离,影响了他们的保险定损。
在关键证物因特殊原因而灭失的情况下,普陀法院还是采纳了绿化管理局提出的估价方案,同意对这次毁绿意外的物损估价为4800元。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赔偿费用,而剩余2800元则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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