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划归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这部地方性条例的出台细化了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说具备一定的人性化特点。然而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大多数车主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选择跟非机动车方私了,这样的想法促成了“碰瓷行业”的兴起。近日有读者拨打了本报的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赔付的原则以及赔付范围,记者就此事走访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律师分别就以下案例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案例1
赔偿费用起争议
2008年10月24日,金女士驾车从金星汽配城右转至北京路延长线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单车相撞,事故发生之后,金女士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第一时间请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检查,随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在治伤期间,金女士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据金女士介绍,她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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