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景先生来报社,称其两个月前驾车在107国道一交叉口转弯时碰撞到了殷某,导致殷某小腿骨折。保险公司获悉情况后,垫付了殷某的医疗费用。殷某出院后,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偿殷某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他属于酒后驾车,殷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他本人负责赔偿。景先生问:“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的孙东晓律师。孙律师说,“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这一定义分析,景先生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孙律师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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