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景先生来报社,称其两个月前驾车在107国道一交叉口转弯时碰撞到了殷某,导致殷某小腿骨折。保险公司获悉情况后,垫付了殷某的医疗费用。殷某出院后,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偿殷某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他属于酒后驾车,殷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他本人负责赔偿。景先生问:“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的孙东晓律师。孙律师说,“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这一定义分析,景先生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孙律师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景先生是醉酒驾车致使殷某受伤,属于上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之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是正确的。殷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景先生自己担负,并且保险公司还要向景先生追赔所垫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