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 暴风、龙卷风;
  (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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