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尾事故中,孕妇黄媛颈部受伤,并出现了早产征兆。黄媛因此到丰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为肇事司机保险的崇文保险公司赔偿黄媛医疗费5000余元。
黄媛诉称,去年11月16日,在丰台区三环主路丽泽桥北,何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自己乘坐的小客车尾部接触,造成小客车前部又撞到另外一辆机动车尾部。当时已怀孕32周的黄媛颈部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丰北队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当日她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68元。去年11月29日,出现宫缩痛,伴急性头晕、呕吐,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颈椎间突出(外伤性)。她的预产期是今年1月12日左右,但由于何先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自己提前10天早产,遂索赔近两万元,并将崇文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何先生辩称,黄媛的早产与自己的行为无关,而且他已赔偿了黄媛1493.38元。崇文保险公司述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黄媛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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