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孕妇受伤早产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6 14:18:42    加入收藏

在追尾事故中,孕妇黄媛颈部受伤,并出现了早产征兆。黄媛因此到丰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为肇事司机保险的崇文保险公司赔偿黄媛医疗费5000余元。

  黄媛诉称,去年11月16日,在丰台区三环主路丽泽桥北,何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自己乘坐的小客车尾部接触,造成小客车前部又撞到另外一辆机动车尾部。当时已怀孕32周的黄媛颈部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丰北队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当日她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68元。去年11月29日,出现宫缩痛,伴急性头晕、呕吐,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颈椎间突出(外伤性)。她的预产期是今年1月12日左右,但由于何先生的过失行为,造成自己提前10天早产,遂索赔近两万元,并将崇文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何先生辩称,黄媛的早产与自己的行为无关,而且他已赔偿了黄媛1493.38元。崇文保险公司述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黄媛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何先生应予赔偿。黄媛于2004年11月29日虽系先兆早产住院治疗,但与本次交通事故亦有一定的关系,故何先生应对黄媛此次住院费用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赔偿黄媛医疗费5369.2元。

2013年4月26日

车险反欺诈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性
    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的力量,要打“人民战争”。车险骗赔行为的数量和广度,决定了仅靠某个部门和行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根除这一顽疾,或者说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需要激发公众反欺诈的热情,走群众路线,利用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使骗赔者和骗赔行为无处躲藏。那么,如何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反欺诈的积极性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反面入手:一是加强车险反欺诈的宣导,使公众明白,从短期看骗赔者诈骗的是保险公司的钱,但是从整体和长远看,其实损害的是广大投保者的利益。“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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