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21日,李强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因下车查看路况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滑行,撞伤自己,并致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强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停车时未拉手制动,导致事故发生,李强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强以自己所有的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以李强是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为由,拒绝赔偿。李强遂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文明确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范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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