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李某驾驶小型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小心撞上在道路前方行走的张某,致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货车于2012年9月1日购买了某财险公司保险,保险期限1年。因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属得知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情况后,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死者家属多次找司机李某家属及保险公司索赔(赔偿请求中有死亡赔偿金),但他们的回答都是只要你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我们就给你赔,否则不赔。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死者家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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