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者死亡 家属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9-9 20:05:38    加入收藏
2012年10月5日,李某驾驶小型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小心撞上在道路前方行走的张某,致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货车于2012年9月1日购买了某财险公司保险,保险期限1年。因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属得知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情况后,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死者家属多次找司机李某家属及保险公司索赔(赔偿请求中有死亡赔偿金),但他们的回答都是只要你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我们就给你赔,否则不赔。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死者家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此条进行法律上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可以推定出该条已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条虽然规定了保险赔偿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来完成,但并未否认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虽然此条赋予了保险公司一定的选择权,但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是确定的。

  “交强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赔付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被告仍然只能是致害人和运输公司,人民法院仍然不支持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而致害人凭法院的生效判决让保险公司索赔时,由于判决书中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将死亡赔偿金赔偿给致害人的。反过来说,即就是保险公司想支付死亡赔偿金,也会以法院的判决未支持来抗辩的。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也违背了出台实施交强险的初衷。

  综上,本案中,张某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应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李某、某财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某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予以承担。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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