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3日,原告之妻许心昆在被告处投保三十年期简易人身保险(87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兴简字证号:93(30)0319简易人身保险卡,保险卡上载明:“保险份数5份,保险金额4265元,每月保费5元,受益人王学兴,公元1993年6月21日签发”,保险的经办人为被告在长冈设立的服务部负责人刘汉生。根据保险卡“缴费记录”中的登记,投保人缴费时间不一,大部分是按年度缴纳保费。其中1996年度、1997年度、1998年度是投保人年底一次缴清,1999和2000年度是投保人一次性提前缴清,2001年度至2004年4月保费是投保人一次性于2002年11月21日缴清。2004年12月前的保费是刘汉生垫交后,原告再给付刘汉生的,最后一次缴交保费时间是2005年6月29日。
2005年6月19日,原告之妻许心昆不幸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理赔,2006年4月12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给付赔偿金725元。
根据法院调查刘汉生的证词证实:因乡下情况特殊,客户是农民散户,每月收集较困难,一般做法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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