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5日7时35分,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自宜都市枝城向陆城方向行使,途中与被告施某驾驶的湘J70995东风大货车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经宜都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施某因驾驶无防雾灯的机动车上路行使,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邓某因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雾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施某支付赔偿款1.3万元。四原告诉称: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6440元,被扶养人(被害人邓某之子)生活费50685.5元、被害人邓某丧葬费5346元,合计人民币20247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澧县支公司在第一被告所投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人民币5万元,余下部分152471.5元,根据过错责任,由被告施某按40%比例赔偿损失60988.6万元。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5日7时35分,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54省道自宜都市枝城往陆城方向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与被告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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