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键在于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已签订合同遇上法律规定变化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理解。他认为,合同签订后当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百姓不应成为“买单者”。董律师认为,新的交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关键看它的内容是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还是履行进行了规定,如果是对履行进行了重新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5月1日后执行新的标准,而不应以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拒绝执行新标准。而且他认为,尽管合同签订后碰上了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但这并不形成改变合同的“不可抗力”或是“形式变更”,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加收保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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