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车辆在水中强行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否赔偿
1999年7月,北京地区多日连降大雨。美国某国际公司驻京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谢某驾车送他到机场。在行驶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汇集在桥底部,没过了谢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脱离困境,谢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到地势稍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慢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赔申请。
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暴雨”责任,属于自然灾害。只有该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暴雨”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然是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驾驶员在积水中不当处理、强行启动所致,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该车辆在损失原因已不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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