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称,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其车船使用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从明年起,凡需要在哈尔滨市投保车辆交强险的,均应在投保车辆交强险的同时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而船舶税款的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为每吨96元。
记者从省保险协会了解到,此次哈尔滨市共有人保、大地、太平洋等13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目前各家公司均已将带有车船税的交强险保单准备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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