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随意停车造成他人受伤的车主被判赔偿伤者17万元。
去年12月26日,老工人赵某骑助力车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由西往东行驶时,撞上何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严重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3万元。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赵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约5万元。
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赵某把何某、肇事车主挂靠单位南昌县交通运输协会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赵某的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骑车时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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