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王某所有的赣GH3778号轿车沿庐山西路由东向西行至庐山西路劳动就业局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头部及左下肢严重受伤,赣GH3778号轿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本次事故经九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赣GH3778轿车肇事逃逸的驾驶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爱华受伤后被送往九江县中医院救治,后转至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赣GH3778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3月22日止。
【分歧】
司机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肇事者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驾驶司机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并且交强险条例在第24条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最终的赔偿责任人还是交通肇事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赣GH3778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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