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肇事司机酒后(酒精浓度115毫克)驾驶导致原告儿子当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均拒赔,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为肇事司机醉酒驾驶,依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2)款属于拒赔范围并且提供两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证明法院的态度(判决有无作用在此不说了)
我经过研究交强险条款以及交强险条例提前起草了代理词并且在辩论阶段简要陈述,法官的理解为(“你说这些有意义吗?”原话)气愤之余把代理此节选,请各位同行指正,以下为节选内容: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之约定拒赔没有法律依据,违背国家设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
依据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可知其拒赔的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之约定,下面本律师对该约定进行分析:
首先,从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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