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客运中心红叶客车1998年I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并购买了附加不计免赔保险。1998年5月9日驾驶员赵某驾车行至中关村时,将行人葛某碰伤,经医院诊断,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已到现场立案。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红叶客车于1998年I月15日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1999年1月14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此项事故进行赔偿。
1998年5月10日,驾驶员赵某到保险公司报案,填写了出险通知书,因现场已没有,理赔人员只能根据赵某口述在查勘书上写下了事故经过。
1998年6月8日,驾驶员赵某执下述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出示了下列材料:①保险单证;②出险通知书;③交通队出具的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调解书认定,驾驶员赵某因负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调,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某应赔某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⑥医疗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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