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3月15日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在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全面梳理的同时,也认真筛查了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尤其是对消费者广泛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追偿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合理修订。《示范条款》何时正式实施尚无具体时间表。
《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此外,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 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 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不仅如此,《示范条款》还扩大了保险责任,减少了免赔事项,大幅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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