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在整体上将导致交强险业务的亏损,无法实现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使得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运行原则落空。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是指在涉及交强险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混合为一个总限额,合并计算赔偿。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抛开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将各分项限额合并为一个总限额,只要受害人的请求不超过总限额,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以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不利于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 (一)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时 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的赔偿分为三类,每一类赔偿金都有一个单独的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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