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销分离脚步的临近,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模式已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投保人所认同,保险经纪人合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也愈来愈大。 2009年12月,沈先生通过保险经纪同时购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重疾保险,保额分别为10万元。时隔3年以后,沈先生经医院诊断确诊为甲状腺癌,并通过其经纪人向两家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在接到理赔申请后,A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核查流程后,给付了沈先生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B公司则认为,沈在09年投保后90天内曾去医院检查,诊断疑似患有甲状腺结节,B公司认为沈09年的诊断记录与最终报案的甲状腺癌有必然联系,根据合同内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后90天观察期内发生重疾相关症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无息返还客户所交保费,因此B公司向沈先生递交了拒绝赔付并退还已交保费的理赔决定。 在得知理赔结论后,作为客户的经纪人与B公司提出交涉: 1.对B公司提出的沈在“90天观察期内发生重疾相关症状”的说法存在争议,B公司并没有十足的证据证明沈在09年的就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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