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后,行为人从车厢上跳下致人受伤,受害人受伤与机动车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故并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刘强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停车后,驾驶员从车厢上跳下时致人受伤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驳回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苏HK2401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出发前往位于清浦区北京路上的废品站装货,头南尾北逆向停驶在北京路东侧,李某从车厢上捆扎好货物后由车厢右侧跳下过程中,遇原告蒋某驾电动自行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李某落下时左腿部与原告电动自行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驾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在从车厢上跳下时未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为李某...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