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岂能生效
案情介绍: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准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搜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分析与结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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