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宫某于2010年9月15日为家庭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5日二十四时止(注:因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承保时号牌号码录入的是“临”与发动机号后六位)。
2010年9月23日,被保险人宫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0年9月22日,宫某驾驶标的车辆在某高速段与前方车辆追尾,标的车与三者均受损。本案经交警责任认定,标的车辆负全责。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标的车使用的临时号牌不正规,并前往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调查临牌情况,最后核实临时牌照系伪造的牌照。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对这件赔案做拒赔处理,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对本案拒赔存在争议,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三者损失及相关费用10万余元。
2011年1月1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调查,判决驳回原告宫某的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宫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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