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的浮动规则
《交强险条例》第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实行车险费率浮动制度的目的
实行奖优罚劣,是《交强险条例》的基本精神之一。安全行车的驾驶人可以享受优惠的保险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的费率,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
车险实施费率浮动,不是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市场行为。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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